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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体论证请看本书附录:西方现代民主政治[86] 见杨鸿烈著:《中国法律思想史》,第289页。
如果认为道德是人性的外显,是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,是人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,是维系人与人、家庭、国家的强劲纽带,那么当这样的道德被毁伤,就需要法律去保护,并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。重拾这颗宝石,擦拭其上的积垢,正是我们今天要做的工作。
如果认为道德只是一应然,或者是一神启,甚至是上帝的旨意,那么无论如何都很难把道德融入法律,因为这样的道德是一个超然物,与处理世俗事务(尤其是恶的事务)的法律格格不入。如此一来,道德要入主西方法律,就更显得长路漫漫了。[1]凌斌博士说中国法学至今仍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学术状况,看起来有耸人听闻之意,实则是责深言切之心。这就为权利的本体论打下了基础。中华法系对道德的照拂,在先秦以前并不突出,而是在经历秦暴政之后,用了近千年的时间,唇枪舌剑的激辩,跌宕起伏的试错,终而在《唐律疏议》中得到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结晶,用现在的话可以这么说:道德和权利是国家治理的根本,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手段。
西方法系以权利为本位,且论证得如此深入,编派得如此精细,构造得如此完整,是对人类的一大贡献。最后,中国传统的无讼以求的法学思想还要继承,西方的在法律中设置对立面的经验更要借鉴,在融汇了中外古今的法律智慧后的中华法系,一定会更具备社会主义的意蕴。[24]同样认为道君临万物,是一切事物之源。
但从深度上说,却让道在人类社会的彰显达到前人不曾企及的深度,因而成其为中国乃至世界人文科学的高峰。[14] 这段话颇为重要,它谈到礼与刑的关系,更强调礼是大经、是根本。在这样的历史前提下,仓促引进西方发达国家成法,即使再先进,难保不会南橘北枳、削足适履。反观中国共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,实乃传统的民本学说的创造性发展,以这种思想为宗旨,辅之以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(尚贤的现代转化)的用人之术,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,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,正行进在迈向世界之巅的途程中,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经不远了。
到建文帝时,觉得这部律书还是偏于严苛。梁在《永明律》的基础上修订为《梁律》,但仍是《晋律》的旧规。
夫不治其本而事其末,古之所谓愚,今之所谓智。究其大者,并不足观,明太祖初时即用重典,已体现在《大明律》中。大夫曰:俗非唐、虞之时,而世非许由之民,而欲废法以治,是犹不用隐括斧斤,欲挠曲直枉也。故德化之崇者至于赏,刑罚之甚者至于诛。
除了《晋律》,同时还有《晋令》四十篇,《晋故事》三十卷。及孝文即位,躬修玄默,劝趣农桑,减省租赋。周公的明德慎罚,汉文帝的废除肉刑,唐太宗的死刑五覆奏等是中华法系礼法并用、德主刑辅的标志性事件,中华法系的通情达理、援经据律、务从宽简、化重为轻,与同时代的世界其他法系相较,是有突出优势的。[33] 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[34] 约法三章,曰:杀人者,死。
[32]以致刑者相半于道,而死人日成积于市。二 初创期中华法系的法理及特征中国法律的刑起于兵,很好地说明了恶的对立引致了法律的出现,在战争中,双方以暴制暴,不可能出现对立之统一,但这种暴力形式,最初是以消除恶的对立为目的的,双方以暴制暴,胜出的一方消灭了对手,实现了自身的同一性,结束了恶的对立。
必须特别指出的是,元朝确立的蒙古族统治,是自汉以来最为残暴的时期,以少数民族为统治阶级,杂以原始野蛮的统治手段,分民族为四等,决利益之高下,虽也延用中华法系,却又以民族之别而有宽严,实则视法制为玩物。[81]这些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汇编成册,通称为《六法全书》,完成了法律形式的近代化。
文学曰:残材木以成室屋者,非良匠也。夫律设大法,礼顺人情,齐民以刑,不若以礼。这部借鉴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、批判性地参酌西方发达国家立法、以《共同纲领》为基础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简称《五四宪法》,由序言和总纲,国家机构,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,国旗、国徽、首都等四章组成,共106条。随后邓析的《行刑》,把法律书之于竹简上,并教人学法,更易于法律的流传。同样也说明在战乱中、在恶的对立中刑的产生。[26]也就是说,孟子所说的道就是人性善,孟子从人性的深处探求道的本源,这不仅是儒家淑世亲民的传统,更是对中国传统智慧的重大贡献。
其实,中国最先仿制西方法律而进行的立法是商事法律,1903年就完成了《商人通则》和《公司律》,1904年有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》的施行,其后《破产律》于1906年颁布并实行,1908年又请日本法学家起草《大清商律草案》,草案包括《总则》,《商行为》,《公司法》,《海船法》,《票据法》,共1008条,但未颁行。因此,用法制的手段强制地控制或切除社会的毒瘤,就成为一个国家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必需。
[85] 这里只是结论性的概述兼带感性的表达,理性的分析参见拙著《中国传统的政治道路—探寻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文化渊源》,特别针对人们对西方民主的迷信,作了深入的分析,指出民主是权力腐败的另一种形式。在审判制度上,除了有援法定罪的总原则,还有节制拷讯的制度安排,也有对老幼、孕妇的适度照顾。
孔子心目中的道,由他学生的口中说出:夫子之道,忠恕而已矣。[47]及至孝武即位,外事四夷之功,内盛耳目之好,征发烦数,百姓贫耗,穷民犯法,酷吏击断,奸轨不胜。
司法制度也作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分置,在司法程序上从起诉、逮捕和羁押、审理和判决、上诉复审,到录囚、执行等更加完整。第二节 中华法系的成熟期一 中华法系的成长与成熟从商鞅变法到李斯执政,以吏为师,一任刑名,百余年间,国富兵强,纵横天下,并有四海。在这些主流思想的阻遏下,虽然商品经济一直有着内在的冲动自发地向前发展,也会放慢发展的脚步,何况中国古代一直有重农抑商的传统,加之元帝国的暴虐统治对商品经济的摧残,明朝从始至终或严或松的海禁,[73]清朝初期颁布的禁海令、迁海令[74]以及后期对外的限制通商,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,而元、明、清三代政治上的专制加剧,对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更无异是雪上加霜。而统治阶级也有自身的阶级利益,利用权威性、唯一性的强制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,这本身就是法制的题中应有之义。
这正是我们在论证中所看到的历史过程。[59] 白居易:《长庆集·四十七卷》[60] 参见杨鸿烈著:《中国法制发达史》第314—329页。
扁鹊攻于凑理,绝邪气,故痈疽不得成形。今欲以敦朴之时,治抏弊之民,是犹迁延而拯溺,揖让而救火也。
正是鉴于这一历史教训,汉以后便引儒入法,渐成德主刑辅之势。故大者陈之原野,小者致之市朝。
姑且不说刑起于何处,但就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,刑是都具备的,它以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力,强行将一套规则施之于民,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,这必须是以国家的形式而出现的。在民事、行政、财经立法方面有超越前代的成就。参见张晋藩主编:《中国法制史》第248页。[14]这里谈到礼与刑的关系,正因为礼不敷其用,才有刑的出现。
到了明洪武三十年,才最后编定颁行,即后世所说的《大明律》。但是,其后四夷未附,兵革未息,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,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,取其宜于时者,作律九章。
自此以后,礼法并用,德主刑辅已经成为中华国家治理的主流。那末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共和国呢,情形又怎样?应该说,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党,得到中国人民的拥戴,其最初也是以民主立国的,真心想实现人民民主。
[12]明确说到,刑是对外的。而致人获罪的罪名,通常是偷盗、杀人、贪污、不孝、不敬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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